为维护我院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根据《安顺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亲自报到注册,未经批准逾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旷课节数以课表为准),自每学期开学第一天起执行考勤。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系上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团日活动、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会议、讲座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一)按规定出勤时间完整地参加学习与活动全过程的为全勤。
(二)学生自上课铃响十五分钟内未到教室上课或参加活动者视为旷课;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3)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4)开学未如期注册而未请假者;
(5)不参加团日活动者;
二、请假手续
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学院校医室证明,事假、公假须持有关证明,按以下原则办理,然后送本班考勤员登记。
(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三)请假一周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出具意见,最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旷课处理原则
对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5节者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找其谈话,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旷课5节以上10节以下者,由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对其谈话,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给予警告),报院备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或院级纪律处分。
(三)缺旷10节以上20节以下者,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旷20节以上30节以下者,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缺旷30节以上40节以下者,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给予留校察看记过处分。
(六)缺旷达40节以上50节以下者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缺旷累积达50学时,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