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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准则
2015-05-29 12:38   审核人:

安学院发〔2009138

为规范实习管理,进一步明确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范围和注意事项,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每位实习指导教师应充分重视,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

第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提前对实习工作进行安排和落实,根据本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详细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

第三条 教学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统一实习。特殊情况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返校后由系指派指导教师,对其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熟悉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要从学生和现场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深入实习基地,并积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笔记和填写实习相关材料,促使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事故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虚心向实习指导教师学习,处理好实习所在单位与学院的关系。

第八条 实习总结报告除交纸质版还需交电子版,电子文档必须完整,包括封面、正文、参考文献、致谢、学生实习鉴定表等材料。文件名用“专业名称学生学号学生姓名实习报告”,例:化学教育2005141001陈妙实习报告 。材料收齐后由指导教师统一交到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按学院有关规定支取经费。如遇实习计划变动或与学院有关规定不符合的经费开支时,必须事先提出报告,会同教务处、系(部)共同协商同意,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实习结束后应认真对实习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评分),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科学、客观的态度,从严要求。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率,“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并写出书面实习总结报告,经系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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