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更好的树立先进,表彰先进,鼓励先进,学习先进,以不断调动学校辅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推动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我院“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条例。
一、评选对象及条件
在我院担任辅导员的教师均可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二、荣誉称号
被评选出的优秀辅导员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
3、坚持每年与学生一起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在党建带团建、优良学风和班风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带学生违纪率低,并无严重的违纪行为,工作无重大失误。
4、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尊重理解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有针对性的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实际,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四、评选推荐程序
由学院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优秀辅导员推荐材料初审,报校学生处评选表彰工作。